召会的真理
第三篇 召会的七个方面
诗歌:598
读经:弗三9-11 并将那历世历代隐藏在创造万有之神里的奥祕有何等的经纶,向众人照明,为要藉着召会,使诸天界里执政的、掌权的,现今得知神万般的智慧,这是照着祂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,所立的永远定旨。
蒙召的会众
“召会”一辞,希腊文是ekklesia,由二个字所组成:ek,意出来,kaleo,意蒙召。这二个字放在一起,意思是蒙召出来的会众,或蒙召者的会集。因此,按照这字原文的意思,召会乃是神从世界所呼召出来的会众。古代一些城市的市长,有时会为了某个特定目的,将百姓召聚一起而成为会众。希腊文用以指这种聚集的辞是ekklesia,艾克利西亚。(参徒十九41。)这里我们要强调的点乃是:按照圣经的用法,艾克利西亚这个辞,是指召会乃是蒙召出来的会众。召会乃是神为着祂的定旨从世界呼召出来归给祂的会众。所以,艾克利西亚最好译为召会,而非教会。弟兄会的教师坚持这点,而弟兄们的聚会就通称为弟兄们的会集(the Brethren assembly)。我同意他们对这辞的用法。
神的家
有三处经节启示出召会就是神的家:提前三章十五节,希伯来三章六节,和彼前四章十七节。提前三章十五节保罗说,“倘若我耽延,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;这家就是活神的召会,真理的柱石和根基。”召会作为神的居所,乃是神的家,和祂的家人,祂的家庭。在旧约中,殿和神的百姓是两件分开的事,但是在新约的应验里,居所和家庭乃是一。按照神新约的经纶,神的家就是祂的家庭。另一处说到召会是神的家的经节是希伯来三章六节。这节说到“基督为儿子,治理神的家;我们…便是祂的家了”。
神的国
以弗所二章十九节说,“你们不再是外人和寄居的,乃是圣徒同国之民,是神家里的亲人。”“圣徒同国之民”这辞指明神的国。所有的信徒,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,都是神国里的国民。神的国是神施行祂权柄的范围。一个人只要是信徒,他就是神国里的国民。公民权包括了权利和义务,这两件事总是并行的。我们享受国家的权利,也要担负国家的义务。
基督的身体
以弗所一章二十二和二十三节启示召会是基督的身体:“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,并使祂向着召会作万有的头;召会是祂的身体,是那在万有中充满万有者的丰满。”召会不是组织,乃是生机的身体,由所有重生、有神生命的信徒所构成,为着头的彰显。基督的身体乃是头的丰满,丰满就是头的彰显。基督这位在万有中充满万有者,需要身体作祂的丰满,这身体就是祂的召会,成为祂的彰显。
基督的配偶
保罗在以弗所五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的劝勉中,陈明了召会是基督的配偶。这启示召会实际上是基督的一部分,因为召会出自基督并要归给基督,就如夏娃出自亚当并归给亚当一样。(创二21~23。)…召会是基督的配偶,含示爱中的满足和安息。每位丈夫都需要满足和安息,这二者是在爱里才找着的。
新人
以弗所二章十五节说,“在祂的肉体里,废掉了那规条中诫命的律法,好把两下在祂自己里面,创造成一个新人,成就了和平。”四章二十四节说,“并且穿上了新人,这新人是照着神,在那实际的义和圣中所创造的。”此外,歌罗西三章十节说,“并且穿上了新人;这新人照着创造祂者的形像渐渐更新,以致有充足的知识。”召会,希腊文是ekklesia,艾克利西亚,是蒙召之人的聚集,这是召会初步的一面。我们要由此向前说到召会是神的家和神的国。这比初步的一面高,但比不上召会是基督的身体这一面。然而,新人比基督的身体还要高。因此,召会不只是信徒的聚集、属天国民的国度、神儿女的家庭,甚至也不只是基督的身体。召会更高的一面乃是新人,以完成神永远的定旨。召会是基督的身体重在生命,而召会是新人重在人位。召会是基督的身体,需要基督作生命;召会是新人,需要基督作人位。没有生命的身体就不是身体,乃是尸体。然而,身体要有什么行动,不是由生命决定,而是由人位决定。所以,在新人里我们需要以基督作人位。新人作为一个团体人该过一种生活,如同耶稣在地上所过的,就是实际的生活,彰显神并叫人认识神是实际。
金灯台
在圣经里有一个重要的象征,就是灯台。启示录一章十二节说,“我转过身来,要看是谁发声与我说话;既转过来,就看见七个金灯台。”启示录一章二十节下半解释说,“七灯台就是七个召会。”所以,召会是由金灯台所象征的。
关于金灯台的启示可见于出埃及记、撒迦利亚书、和启示录。在出埃及记,灯台表征基督是三一神的具体化身。在撒迦利亚书,灯台表征以色列国是神的见证。在启示录,灯台表征召会是神活的具体表现,为耶稣作见证。因此,灯台是基督、以色列国、以及召会的象征。此外,我们将会看见,灯台象征三一神的具体表现。就着象征基督、以色列人、和召会而言,金灯台描绘出三一神的具体表现。(新约总论第七册,一九八至一九九、二一○、二二○、二三一、二六四至二六五、二九四至二九五、三二四至三二五页。)
参读:新约总论第七册,第二○七至二一○,二一三,二一六、二一九篇;李常文集一九六三年第二册,神中心的思想,第四章;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三年第三册,实行召会生活的基本原则,第二章。